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2、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 金额的13%予以抵扣。
3、优化金融信贷服务: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
4、优先承担建设项目: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
5、放宽用地用电政策: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 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